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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