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