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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