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