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