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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