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