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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