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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