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八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工程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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