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六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