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