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