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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