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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