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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