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