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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