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