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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