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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