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六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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