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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