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