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城乡规划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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