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