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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