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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