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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