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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