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