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