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