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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