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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