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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