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