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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