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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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
第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
第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
第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
第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对其进...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举报奖励经费...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进行,国家对重点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平台,对举报的...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新技术、新装...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执勤用车和装备,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审核工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