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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