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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