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