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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