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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