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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