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存在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事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等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提级调查。
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