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