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