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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