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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